| 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6-500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6-01-29 | 发布日期: | 2016-02-03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枣庄(峄城)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6〕26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6〕26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1-29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建设枣庄(峄城)省级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6〕2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省级枣庄(峄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枣政呈〔2015〕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枣庄(峄城)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二、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创新发展,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培育,促进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与示范,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基地、涉农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和科技型涉农企业的发展基地,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借鉴。
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枣庄(峄城)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做好中期检查和绩效目标考评、验收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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