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6-51837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9-28 发布日期: 2016-09-29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办滨州沾化冬枣节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6〕223号 有 效 性: 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6〕223号
成文日期: 2016-09-28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2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举办滨州沾化冬枣节的批复

鲁政字〔2016〕223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举办中国滨州沾化冬枣节的请示》(滨政呈〔2016〕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于2016年9月至10月在沾化区举办此活动,活动名称为“第十八届滨州沾化冬枣节”,主办单位为滨州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主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遵照《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5〕1号)、《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4〕19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到简朴务实高效。

  三、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演练,加强人员检查及现场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四、主办单位不得进行违规宣传,不得随意改变活动名称和增减主办单位,不得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

  五、主办单位不得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活动结束1个月内,主办单位要将活动内容、规模、费用总额和安全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自查情况,报全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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