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5-501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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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5-11-06 | 发布日期: | 2015-11-10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字〔2015〕207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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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字〔2015〕207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1-06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
公益捐赠额度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5〕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激励企业负责人捐助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体现个人贡献的社会价值,更好地树立省属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授予范围、程序和条件
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是指在企业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公益捐赠时,省属企业按程序授予一定额度资金以企业负责人名义实施公益捐赠的制度,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相结合。
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具体额度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本人当年以个人财产实施捐赠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企业董事会依据上一任期考核结果等条件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授予。原则上每人每年公益捐赠额度最高为其捐赠额的2倍,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公益捐赠额度从经股东会同意的省属企业财务预算对外捐赠备用金中列支。被授予公益捐赠额度的企业负责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内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公益捐赠的;
(二)负责人上一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
(三)所在企业上一任期末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较任期初增长的。
外部董事、外派监事和未参加上一任期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不授予公益捐赠额度。契约化高管人员由董事会按照约定实施。
二、捐赠额度管理
企业董事会授予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实施对外公益捐赠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突出捐赠的慈善性和公益性,受赠对象原则上限定在省内,企业负责人署名时应明确所在企业名称和个人职务。
省属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公益捐赠额度使用管理,公益捐赠额度使用情况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人、捐赠事由、受赠对象、捐赠途径、当年个人财产实际捐赠数额、公益捐赠额度等。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授予、取得、使用公益捐赠额度的,除追回捐赠额度外,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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