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6-503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1-16 发布日期: 2016-03-09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6〕13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6〕13号
成文日期: 2016-01-16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6〕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的请示》(青政呈〔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将保护区周边的后涧西山和松顶子山一带、白沙河上游河流湿地及两侧山谷调入保护区,面积1646公顷;将店子镇琥珀杨家村、茶山集体林场场部周边及少部分保护区边沿的一些人类活动频繁的山沟坡脚地带调出保护区,面积1508公顷。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9783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685公顷、缓冲区面积2850公顷、实验区面积3248公顷。

  二、你市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立界标、界碑,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该保护区调整后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受影响,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并实现稳定发展。

  三、你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健全组织机构,强化能力建设,加大科研力度,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开发,管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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