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煤炭
成文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7-09-22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7-0010005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发文字号: 无〔2017〕无文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煤炭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无〔2017〕无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9-21
统一编号: ZCDR-2017-0010005
有 效 性: 1

  ZCDR-2017-0010005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燃煤污染,提升城市形象,按照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淄博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厅发〔2017〕32号)目标要求,决定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煤区范围:西起恒星路与北新街交叉点,沿北新街向南至机场路;沿机场路向西至涿河,沿涿河至309国道;沿309国道向东至米河路;沿米河路向北至铁路线,沿铁路线向东至正阳路,沿正阳路向北至太和路;沿太和路向东至德阳路;沿德阳路向北至恒星路;沿恒星路向西与起始点闭合形成的围城区域。根据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禁煤区范围将逐步扩大。

  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煤炭项目;现有煤炭燃用企业、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职能企业外,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燃煤设施或改用天然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煤炭(包括各类型煤、兰炭、块煤、煤粉等煤制品)。

  禁煤区的管理由相关镇、街道具体负责,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环保、城管、工商、交警等部门按照职能查处禁煤区内违规运输、经营、使用燃煤行为。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