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06-53491 | 主题分类: | 文化_广电_新闻出版,文物 |
|---|---|---|---|
| 成文日期: | 2006-12-30 | 发布日期: | 2007-01-09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政发〔2006〕149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文化_广电_新闻出版,文物 |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鲁政发〔2006〕149号 |
| 成文日期: | 2006-12-30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通知
鲁政发〔2006〕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批准省文化厅确定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57项),现予公布。
山东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省各族人民的创造力、文化价值和审美情趣。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和谐山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对列入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发扬。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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