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703060008/2016-1122388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06-25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6-0020008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40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6〕40号
成文日期: 2016-06-24
统一编号: ZCDR-2016-0020008
有 效 性: 1

ZCDR-2016-0020008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4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周村区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周村区户口的婴儿;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驻周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

  (五)馆内遗体搬运;

  (六)遗体验尸消毒;

  (七)普通骨灰盒。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到所在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协办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所出具的无丧葬补助证明;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四)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证明;

  (五)逝者为16周岁以下中小学生、驻周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市内殡仪馆、市外死亡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事经办人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殡仪馆未免除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结算。

  (二)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支付。

  五、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按每具1000元标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基础数据按月拨付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对惠民殡葬政策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的,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惠民政策落实。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在无丧葬补助人员身故后,为其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把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强化保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推动各项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三)突出重点,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工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将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政府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覆盖面,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编号: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逝者姓名

户籍地址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补贴项目

遗体接送
(含抬尸、验尸消毒)

冷藏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100元内)

补贴金额
(大写)

丧  事

经办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与逝者关系

联 系 电 话

签  字

镇(街道)
 

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道)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此表由镇(街道)民政办据实填写,经办人签字确认,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2.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折现、不着抵。
3.此表一式三份,镇(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       年  第   季度)

序号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火化日期

补贴金额
(大写)

审批表编号

备注

免  除  金  额  合  计

填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员类别数字代码:1. 具有周村区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2. 尚未登记周村区户口的婴儿;3. 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4. 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驻周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5. 本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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