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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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10-09
《滨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滨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城市绿线是城市绿化的控制线,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城市绿化是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绿线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亟待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一是十九大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但目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与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部分城市绿线被随意更改、部分绿化带被随意开挖、林荫停车场建设严重不足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予以保障,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水平。
二是严格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的需要。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高速增长,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如何保护好城区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依法分期实施规划绿地建设,《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三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化。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可能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发展城市建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我市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线控制,合理配置各类绿地,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
四是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值国家园林城市复审的重要时期,无论是城市绿化建设,还是国家园林城市复审,都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绿化法制体系,制定绿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办法》这样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保护管理制度,维护我市国家级园林城市的荣誉称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重新制定《办法》,对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保障市民日益增长的绿化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由滨州市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市规划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市规划局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初稿。随后,在201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办法》,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立法思路是:一是坚持改革引领,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相衔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绿地规划、建设、保护等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和城市绿线的定义做了专门规定,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一致,与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现实实践相吻合,也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二)关于管理体制
明确了市规划、住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还详细划分了城市各类绿地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体制。
(三)关于规划和建设
一是明确规划建设管理要求。第五至七条,对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对配套绿化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关于绿地率控制指标要求。多年来,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绿化率方面却存在许多欠账,断不能再走以往的老路。因此,第六条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坐标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四)关于保护和管理
一是明确绿线的强制性地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同时,第二款还要求在城市绿地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二是加强对绿线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了在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以及应当严格控制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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