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宇向东解读《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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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6-25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2015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4号),要求:“健全保护制度,强化‘依法治湿’体系。要加强湿地保护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调研,起草《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审议,确保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市要制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2017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因此制定《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法治湿”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文件精神的重要保障。
我市现有湿地面积17.63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18.67%,居全省第4位,为全省7个湿地面积超过10万公顷的市之一。近年来,我市陆续建立了国家级湿地公园4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湿地类自然保护区2处,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中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如水资源短缺与水质恶化、侵占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形态破碎化、湿地保护体系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湿地面积萎缩、生态承载力下降。因此尽快制定《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迫在眉睫。
二、《办法》起草的相关法律依据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其它五部分。
第一章 总则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水利、海渔、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细化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定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全市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要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根据湿地调查结果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对湿地名录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做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纳入名录的湿地,各级政府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好职责。
第五章 其它部分,强化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对违反《办法》中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标准。
四、《办法》制定过程
自2019年6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到各县区和部分湿地公园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走访了湿地周边的群众,征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了解了当前我市湿地保护工作的基本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湿地管理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湿地的保护现状、湿地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湿地公园等重点的范围界定、管理体制、责任主体、保护经费、归属管理、法律责任等,在此基础上着手《办法》起草工作,形成《办法》(初稿)。2019年8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扩大会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研究,会上予以通过。2019年9月,广泛征求了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10月,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并对《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办法》(送审稿)。2020年4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就《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对接会商,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完善。经审查认为,《办法(送审稿)》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政策,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清晰,管理措施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也予以了采纳,并达成一致意见。6月15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办法》,6月 24日以滨政发〔2020〕11号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年7月 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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