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2-12



 

《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有关要求,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管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实施不系统、监管不到位、运维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相关工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水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

三、出台目的

通过制定出台《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城市建设各个环节,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维护、其他等四章共二十六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原则及责任分工。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适用范围与建设原则,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工作分工。

(二)强化建设全过程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等全流程管控体系。一是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均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目标要求充分衔接。二是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或划拨条件。三是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四是确定对地质条件不适宜、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其他不需要进行海绵城市管控等类别的建设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三)加强运行维护。为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确定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若无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四)健全长效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二是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

五、特色亮点

(一)理顺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各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责任,强调了各县(市、区)的工作任务。开展成效评估,提高建设过程管理、维护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管控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海绵理念。《办法》要求项目从规划、立项、设计管理到建设、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实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或划拨条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解读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1845434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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