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孙文利解读《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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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07
记者:近日市政府印发《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孙局长为读者介绍一下目前液化石油气安全总体情况。
孙文利:自2015年制定出台了《滨州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呈现平稳态势,但从全国范围看,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等问题突出,为此,2019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同年10月21日,我省聊城市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漏气爆炸,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省市安委会就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对确保燃气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出要求。
目前,从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总体情况看,依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使用单位(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安全管理规定从事有关活动。二是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液化气等行为频发,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破坏安全有序的生活秩序。三是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或个人安全意识较差。缺乏安全使用常识,使用报废钢瓶,购买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等。四是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职责涉及部门多,责任分工不够明确,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不显著,液化石油气监管长效机制未有效建立。为解决以上突出问题,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必要修订实施新《管理办法》。
记者:《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内容上有什么不同?
孙文利:为进一步落实液化石油气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安全问题,在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相关内容做了完善调整。本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商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所须承担的职责,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二是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做出了相应修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均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三是对餐饮场所设置专用气瓶间条件做了修改,规范了重点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四是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指导性操作性不强的相关条款。
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
孙文利:为切实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领域本质安全,有效防范遏制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政府主导和部门联动。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等环节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负有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纠,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切实强化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讲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使用报废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等的危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安全隐患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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