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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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12-30
《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滨州市北濒渤海,地处黄河下游、三角洲腹地,属于资源性缺水区,也是一个典型的以黄河为主要水源的灌溉农业区。全市现有引黄灌区13处,设计引水能力466立方米/秒,年均实灌面积512万亩,近80%的农田直接或间接靠黄河水灌溉。灌区在惠民生、保安全、促生态、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加强灌区工程的续建配套和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同时,灌区管理中长期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供水、用水、配水不合理,工程不配套,用水效率低,水费收缴困难,工程破坏严重,水事案件难以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加强灌区管理,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灌区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灌区管理相关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4.水利部《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5.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灌区的建设、工程保护、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
(一)规定了灌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规定了灌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市属灌区管理的工程及其管理范围进行了界定。县级管理的灌区工程,其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加强灌区工程保护。禁止在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灌区渠道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列举。对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相关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灌区保护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在渠道上修建的公路桥梁、生产桥的管理和维护,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灌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等内容。
(四)对灌区用水管理进行了规范。灌区实行计划供水,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了用水顺序,对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提出了要求。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制定过程
2019年初,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市水利局起草完成后,先后在系统内部四次征求意见。2019年7月市水利局与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并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8月15日,市水利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山东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就《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与市水利局多次对接会商,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完善。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清晰,管理措施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也予以了采纳,并达成一致意见。12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办法》,12月30日以滨政发【2019】22号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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