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副市长郝吉虎解读《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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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4-04
为鼓励和调动全市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创造、运用水平,提高全市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在我市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滨政发〔2014〕20号)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2020年4月4日,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2010年起即设立了市专利奖励制度,制定印发了首部《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由市政府颁发市专利奖。市专利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对调动全市科技和专利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创新社会氛围、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党中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十强产业集群高速发展。为适应我市新时期发展新特点,确保专利奖励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专利奖励办法有必要在市专利奖的奖项、奖金设置、评审程序等方面予以调整。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需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专利工作实际,优化制定新的《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延续我市专利奖励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其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17〕37号)
3、《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滨政发〔2014〕2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18条,从法律依据和工作宗旨、奖项设置、工作原则、工作机构、申报条件、推荐及评审程序、奖励政策和相关附则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第一条对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宗旨进行规定。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创新水平,促进专利技术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对奖项设置进行了规定。市政府设立滨州市专利奖,用于奖励滨州市辖区内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的专利和为此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市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对市专利奖的评审原则进行了规定。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按照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对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机构进行了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组织管理和审议裁定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至第八条对申报、受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申报滨州市专利奖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得申报滨州市专利奖的情形;申报滨州市专利奖应提交的材料;推荐单位及其职责;初步审查和公示等。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评审工作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初评、终评的评审程序设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评奖标准;拟奖励名单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审批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表彰奖励进行了规定。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市专利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重大专利奖的奖金为每项2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每项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奖、省专利奖等。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评审监督条款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创造骗取市专利奖,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规定。
第十八条为《办法》为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规定。
四、制定过程
为保证《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9年8月初着手《办法》的起草调研工作。采取到省局对接学习、到企业座谈、与兄弟城市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交流等方式,掌握了基础情况,于2019年9月中旬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9月底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10月下旬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和各县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2日,召开《办法》起草工作的专家论证会议。11月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审议。12月初,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并根据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进行了修改。2020年2月,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论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起草依据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要内容符合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延续我市的专利奖励制度,为鼓励发明创造起到积极作用。3月26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办法》,4月4日以滨政发﹝2020﹞9号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五、主要变化
一是减少了专利奖授奖总数。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规定市专利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0项,新办法规定市专利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每年授奖总数减少20项。主要为了提升评审技术门槛,提高受表彰奖励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
二是提高了奖励额度。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规定,市专利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2千元。新办法规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各提高了1万元,三等奖奖金提高了8千元。主要为了做到奖励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发挥专利奖的激励促进作用,提高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三是简化了评审组织机构。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将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中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两级评审机构合并为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一个评审组织管理机构。主要为了优化评审工作程序,减少评审工作环节。
四是缩短了评审公示时间。原《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规定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公示30日,新办法将公示期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主要为了解决老办法公示期和整个评审过程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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