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10-08
10月8日,市政府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了深化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改革,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形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强劲动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我市修订了《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合作奖。其中,科技合作奖是新增设的奖项,该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项, 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对下列对滨州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专家学者或者单位组织授予:(一)同滨州市的公民或者单位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滨州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滨州市与市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下新增设技术标准创新奖,重点奖励科技创新实践产生的原创性成果,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创新性显著,居于同行业或领域领先地位, 在催生先进技术、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带动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
《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制,由下列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机关部门提名:(一)专家学者: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市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3、近十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二位完成人;4、近五年以来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位完成人;5、为滨州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二)组织机构:1、近五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2、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三)机关部门:1、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部门。
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奖励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5天。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市奖励办应当将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天。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以往不同的是,市奖励办委托异地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初评,其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初评按照专业(学科)进行分组评审。同时,《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并依法开展奖励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