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打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0-18


 

一、政策背景

2022年3月,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于5月1日起施行。2022年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提出:抓严惩重罚,从严监管企业,把隐患当事故依法依规处理,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已经成为提高社会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滨政办字〔2017〕91号)8月31日到期。市应急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四条,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原则、排查治理责任、排查方式、治理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立足我市实际,《办法》新增村(居)民委员会隐患排查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后的隐患排查职责,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频次、隐患排查方式、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内容。

一是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后的隐患排查治理。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要求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总监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从业人员要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九种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八种情形时,还需要进行专项排查。依据相关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班组级每天排查一次,车间级每周排查一次,公司级每月至少排查一次、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是引入第三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政府部门可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企业互查、行业监管部门辅导检查、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措施。一般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立即组织整改验收;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然后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责任人员、时间节点、应急预案等内容;最后组织复查验收,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五是明确了有关单位的隐患处置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消除,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在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措施。

联系电话:0543-365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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