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新《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打印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0-04-23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20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

新《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机构改革情况,总结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全省实际出发,重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适用范围、预案编制依据、应急处置原则、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监测和风险分析等方面做了调整,较之2017年印发的原《预案》结构更加合理,定位更加准确,层级设计更加清晰,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了。

一、修订的背景

原《预案》印发时,突发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是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10月,山东省全面启动了机构编制调整改革,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更名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原《预案》应急指挥体系组成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发生了调整变化,迫切需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以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预案》由7章和2个附件组成,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

(一)更新了突发环境事件定义。新《预案》更新了突发环境事件定义,即“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预案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在原《预案》的基础上,新《预案》适用范围增加了“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浒苔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三)补充了应急预案编制依据。机构编制改革职能调整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陆海统筹,新《预案》编制依据方面,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

(四)完善了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新《预案》工作原则中补充完善了“分级响应”的内容,明确提出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

(五)调整了应急指挥体系组成部门职责分工。新《预案》一是调整完善了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不再作为组成部门,增加省市场监管局,组成部门仍为23个。其中因单位合署办公,省政府新闻办调整为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调整为省自然资源厅,其他涉及职责变化的部门、单位均调整为机构编制改革后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单位,并补充完善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等部门职责相关内容。二是调整完善了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应急保障组牵头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调整为省应急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新闻发布组牵头部门由省新闻办牵头调整为省委宣传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并将舆情处置相关工作纳入新闻发布组工作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不再作为新闻发布组和社会稳定组组成部门。

(六)监测和风险分析内容更加完善。新《预案》明确“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的相关内容。

下一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将按照新《预案》,组织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和贯彻实施等工作,以更加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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