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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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均衡发展是未来十年义务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继“两基”之后又一项全国性的重点任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8次提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到2015年“率先在县(市、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实现市域内均衡发展;2020年全省实现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2011年3月,省政府与教育部签署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确定了全省各县2015年实现基本均衡的总体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省政府开展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订了《实施办法》,这也是我省教育督导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办法》共分为四章十四条,全文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实施和附则等四个部分。“总则”指出了督导评估的依据、原则、实施主体、评估对象等;“评估内容”指出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这两个方面。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主要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和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实施”指出了督导评估的程序、公告、满意度调查内容、奖惩制度等;“附则”指出了《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除了要达到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之外,还要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评估。为了更好地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工作,《实施办法》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增加了部分关键指标,并提高了评估标准。比如,将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指标由17条扩展到20条,增加了教育经费投入的关键指标,比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足额拨付;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教育资金,从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等作为督导内容。同时,在某些指标上努力提高标准,起到引导作用。比如:规定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5%,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60%等。

  三、《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足额安排经费,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合格的县(市、区),由教育部公布并授牌,省政府给予奖励。同时,要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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