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 来源:周村区食药局 时间:2018-05-18


《周村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这制定此项办法,有什么合法依据?

答: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此条例适用于哪方面?

答:本办法适用于周村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问:什么是实名举报,什么是匿名举报?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问:有效期是多久?

本办法自20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31 

问:举报奖励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问:举报奖励应答符合什么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刑事判决的。 

问:哪些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答: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问: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有关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由食安办组织专家认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8—10%(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5—7%(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

三、为有关部门查办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调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主动提供线索、证据等有突出贡献的,视为举报行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确认奖励等级。

四、有关部门认定奖励等级时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提交同级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问:举报成立后该怎样领取奖励?

答:申请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事实、货值金额、认定奖励等级的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填写《周村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并提供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货值金额确认书、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书等材料报食安办(食药局)审核。

(二)食安办(食药局)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案件承办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四、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案件承办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案件承办部门验明身份。案件承办部门确认举报人身份后,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并留存银行支付凭证。

五、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请求。 

问:对于虚假举报怎样处理?

答: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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