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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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村区物价局
时间:2018-12-04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 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政策解如下:
一、此次制定供暖价格政策的依据和背景
此次供暖价格调整政策区委、区政府政府非常重视,区物价局早在10月初就着手开始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主要依据,一方面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通知》(淄政办字[2018]139号)贯彻实施,二是《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政办发[2016]2号)已于 2018年11月14日执行到期。为衔接供暖价格政策,做好我区供暖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通知》(淄政办字[2018]1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议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二、这次居民供暖价格的具体方案
1、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 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 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 20.7 元/平方米收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的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 1 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 300 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 120 天,即自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的 3月 15 日。
三、范围及供暖期是怎么划分的
这次供暖价格没有界定在城区和城乡范围,凡是周村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集中供暖条件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可根据天气变化, 适当提前或延后供暖期限。
四、热源企业以及供热公司和社会换热站居民供暖蒸汽价格价格未做调整,在文件中具体体现。
各热源企业和热力公司直供社会换热站民用蒸汽价格,50.5元/吉焦;热源企业供热力公司取暖用蒸汽价格45.5元/吉焦;
五、与 2016 年的政策相比,在困难群体补贴方面有没有变化?
处于对困难群众生活方面的考虑,区委、区政府政府从惠及民生的角度要求,相关的补贴政策仍然按照原有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发放的农村低保户100供暖补贴,今年在文件中明确体现。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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