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504811981/2025-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5-02-28 发布日期: 2025-02-28
发布机关: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滨住金发〔2025〕3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发布机关: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滨住金发〔2025〕3号
成文日期: 2025-02-28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滨住金发〔2025〕3 号

 

为提振我市住房领域消费,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 度,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滨房公委发〔2025〕1 号)文件要求, 就有关业务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职工租住我市滨城区、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市商品住房的( 以夫妻双 方公积金缴存地为主),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 17000 元 调整为最高 18000 元(按家庭),租住我市其他县区商品住房的, 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 15000 元调整为最高 16000 元(按家庭),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支持现售房销售。购买商品房(现售) 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 10%。同时适用商品房(现售)、 多子女家庭、高品质住宅、高层次人才等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两项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以其适用政策中最高的 贷款额度为准。

三、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至 20%。

四、取消不同提取类型需间隔满一年的时间限制。即取消 不同类型提取“ 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一 次住房公积金” 的提取规定。

五、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的政 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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