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打印 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5-02-28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建发〔2025〕3号)和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市住房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建房字〔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优化调整业务政策。

二、政策调整的决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建发〔2025〕3号)

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市住房领域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建房字〔2025〕1号)

三、政策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消费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群众购房压力,提振我市住房领域消费。

四、重要举措解读

一是根据职工租房区域不同,分别将可提取额度提升至18000元和16000,增幅为5.9%和6.7%,进一步缓解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压力;二是若职工购买现售商品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提升10%。此外,若购房者同时符合现售商品房、多子女家庭、高品质住宅、高层次人才等两类及以上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实行额度叠加计算,最终可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将以其符合的所有政策中额度最高的一项为准;三是二套房首付比例迎来下调,由原先的30%降至20%,降幅达到33.3%。例如房价为120万,本政策发布前首付款金额为36万,本政策发布后首付款仅为24万,大幅缓解了职工购房时支付首付款的经济压力;四是取消“同一自然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针对不同类型提取仅可办理一次”的规定,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政策为便民服务举措。

解读联系方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使用科 0543-336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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