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371095/2017-001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水运
成文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7-08-24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BZCR-2022-0010004
标  题: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延期至2027年9月30日)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7〕20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水运
发布机关: 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17〕20号
成文日期: 2017-08-24
统一编号: BZCR-2022-0010004
有 效 性: 0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

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政发〔201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恶劣气象海况条件下港口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沿海港口水域(包括海港港区、套尔河港区、大口河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海况是指大风、能见度不良、大浪、冰冻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四条 气象海况信息以气象部门、海洋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无实时气象海况信息时应当以实测获取。

  第五条 实施和解除禁(限)航交通管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传真、甚高频广播等形式发布。相关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港口经营人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执行,港航、引航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大风恶劣天气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风力在蒲氏6级以下时,船舶按其核定的限制开航风级航行和作业。(2)

风力达到蒲氏6级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3)风力达到蒲氏7级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4)风

力超过蒲氏7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第七条 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拖带船舶、试航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3)能见

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第八条 大浪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1)浪高2米以上不足3米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拖带船舶、试航船舶、限于吃

水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2)浪高3米以上时,船舶不得在海上过驳作业,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第九条 港区水域被浮冰覆盖且浮冰厚度达到15厘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

  第十条 遇到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水上水下活动、演习、军事活动等情形,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上交通管制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船舶在抢险、救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需紧急进出港、靠离泊的,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滨安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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