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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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29
《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问题一:《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答: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水文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和研究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市水文工作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应急与动态监测能力不足、预警预报不够迅速、监测环境保护不到位、行业管理薄弱等实际问题,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中小河流水文设施工程的建设和水文基层服务体系的不断深化,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水文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要求,制定出台我市配套的水文管理办法。
问题二:《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问题三:滨州市水文机构的管理体制?
答: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县(市、区)水文机构是市水文机构内设机构,在市水文机构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
问题四: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如何配套水文设施?
答: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配套水文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配套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
问题五: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是什么?
答: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一)水情预警,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二)雨情、水情、洪水预报,由市、县(市、区)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问题六: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活动有哪些?
答: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问题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0543-2219300
现场咨询:滨州市黄河三路渤海十路506号滨州市水文中心3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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