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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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29
《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使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由于国家条例和省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普遍性、原则性,难以兼顾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滨州市水文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水文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水文工作实际,特起草了《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滨州水文为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的施行印发对于加强我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为防汛抗旱减灾、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重要举措
《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理顺了水文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明确市、县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市水文机构接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水文机构接受市水文机构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发展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水文投入机制,保障水文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水文规划内容及编制和实施主体;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配套水文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监测与情报预报。主要明确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同时对雨情、水情、洪水情报预报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四)资料汇交与管理。主要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于其他活动。
(五)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主要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明确迁移或改建后的水文测站不得低于原建设标准;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专用术语的含义;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五、特色亮点
《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一是突出滨州实际。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其他市已经实施的较为领先的做法,结合滨州实际提出: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配套水文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二是理顺了水文机构体制机制。明确县(市、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文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规范了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按照滨州实际,对雨情、水情、洪水情报预报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四是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0543-2219300
现场咨询:滨州市黄河三路渤海十路506号滨州市水文中心3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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